监理检测网论坛

首页 » VIP会员&综合专区 » 质量安全监督论坛 »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3c3t - 2008/3/8 17:2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广东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境内的具体质量监督工作;
(三) 对通信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监督工程验收,检查工程相关文件;
(五)受理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七)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 组织通信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九) 组织省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
(十)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格)证书、工程的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设计会审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资料、设备材料合格证、工程记录、工程交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文件、竣工报告及其它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一)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包括:
1、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特别是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文件未会审,不得使用;
2、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把工程肢解发包;
3、必须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投标;
4、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规范和合同管理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5、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时交纳工程质监费;
6、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安全;
7、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降低工程质量;
8、组织工程验收前应书面报告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验收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办法之前,仍按照《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电部邮部[1996]54号)执行;
9、工程资料必须反映工程全过程的实际情况;
10、必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二)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
4、明确工程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含图纸)及其变更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应齐全;
5、严格按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6、设计文件应准确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性能,不得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
8、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验收;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三)施工、系统集成(施工)、用户管线建设等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
4、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负责人等质量安全责任制;
5、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并抄报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6、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
7、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建设(或监理)、质监等单位;
9、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0、编写工程交工技术资料,全面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11、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质量、人员)负责,对质量问题负责返修;
12、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包括:
1、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安全责任制;
4、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
5、制订监理规划,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7、审核设备、材料的清单及其规格、质量,不合格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
8、审查施工计划,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9、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10、组织工程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参加竣工验收;
11、完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委托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及回复、监理周(月)报、监理总结等;
12、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质量行为。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粤通管[2002]92号《关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收取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初验后3个月内交纳质监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申报程序见附件一),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申报,同时抄报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在5日内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做出实施监督计划安排。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抽查;
(三)监督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者质量监督员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五)及工程验收报告,报备程序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备案要求的,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六),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及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通信工程竣工验收报备程序。
附件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附件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附件四: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五: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六: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