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z8283 - 2007/6/27 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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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告 2007年第2号 2007年06月27日 |
| |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发表评论】 | |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为营造良好的庆祝氛围,现决定: 一、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挂满旗。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海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可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 二、除在限制鸣笛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实施统一鸣笛,具体时间为:7月11日上午九时整始,持续时间为1分钟。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航海 船舶 活动 通告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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