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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05-13
当监理遇到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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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实施中发生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索赔是一种双向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在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向承保人索赔发生的频率较低,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用抵扣应付工程款、扣留保证金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事件大量发生,且处理比较困难,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和控制主要是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言,监理工程师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起着重要影响。

  索赔事件的分类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索赔的事件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索赔,同时能为发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建议,使发包人按合同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种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条件下,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地质条件的变化,在施工中遇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相关资料中没有反映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如环境的变化、业主要求改变预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属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或已施工部分的拆除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不能及时预见的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的义务,造成承包人工期和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时要注意,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发包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义务的,承包人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如特殊反常天气造成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只能延长工期;凡属于发包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既定义务的,不但要延长工期,还应补偿费用,有时承包人还可提出利润补偿,如由于业主资金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不但要延长工期,还应补偿费用。这类既延长工期又补偿费用的主观事件主要有:延误移交施工现场,延误发放图纸,发包人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的放线错误,监理工程师发布的错误指令,非承包人的责任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对竣工检验的干扰,额外的检验试验,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甲供设备不能按时供货到现场,设计的错误,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补偿的费

  用除承包人在被

  终止工程的人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全部支出外,还包括各项管理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等。

  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级别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按以下方法分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按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施工成本增加,应根据合同价款的类型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而确定。如是固定价(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不可进行索赔;如是可调价(可调总价和可调单价)合同,一般可进行索赔。

  法律、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由于业主所属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法律、货币及汇率的变化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有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资料,计算索赔值,提交索赔报告,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索赔问题。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提出索赔;

  提交索赔意向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在其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总论、根据、索赔计算和证据资料。

  监理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定期(一般间隔为28天)陆续提交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进行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共识,按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报告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完成;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则会导致合同争议,若经协商和调解都不能达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索赔管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是索赔事件处理和解决过程中的核心,索赔事件的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在索赔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正确理解合同的规定,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能所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威信,同时应及时提醒发包人按合同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堵塞漏洞,尽量防止或减少索赔。

  首先,以合同为依据,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监理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行事,在处理索赔时应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工期总目标的角度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和行动。

  其次,及时作出决定并处理索赔。在工程实施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下达通知,答复请示,这样可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对承包人的索赔意向迅速作出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及时掌握一手资料,为处理承包人的索赔做好准备。

  最后,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在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地与双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取得共识。监理工程师应能使合同双方充分认识到,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而使索赔争议升级,对双方都将造成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和总体目标。

  对索赔的控制

  判定索赔成立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在判定承包人索赔时应注意,索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与合同对照,事件对承包人施工成本造成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长;

  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期索赔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对工期索赔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划清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双方都有责任时,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工期;被延误的工作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但若对非关键线路的影响超过了该工作的总时差,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导致总工期的拖延,同样应给予相应的顺延,可批准的顺延工期时间为延误的时间和总时差的差值;如果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同意索赔。

  费用索赔的控制

  在费用索赔审核过程中,除按上述索赔成立的原则进行判定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原则是对承包人增加费用开支的补偿,在计算时应注意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非承包人责任而停工和工效降低的损失费以及法定工资上涨费等,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材料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等。

  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机械费、非承包人责任而停工的台班折旧费或租赁费、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等,不能简单地用台班费计算。

  工地管理费: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的增加补偿,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赔偿时,因其与工程同时进行,可能不给予工地管理费补偿。

  利息:一般包括拖期付款的利息、贷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等。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期延误增加的总部管理费。

  利润:一般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的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由于发包人未按合同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义务引起的索赔或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加入利润,但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一般不对利润进行补偿。

  保险费和保函手续费:工期延期时,可对保险费和保函手续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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