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5日,某公路建设单位与广通路桥工程总公司签订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200万元。广通路桥工程总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事后,第二分公司又与兴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由该建筑公司分包该公路部分施工任务,合同金额660万元,4月20日正式施工。2006年5月10日交通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兴达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其停工。该建筑公司不予理睬。5月24日广通路桥工程总公司下达停工文件,该建筑公司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5月29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二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
⑴依法确认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承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原因是①第二分公司不是法人资格,即不具务成为合同主体的资格②第二分公司将总合同金额66%的工程施工任务发包给建筑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③该分包合同的签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④该建筑公司可能性尚未取和果皮庆的资质证书,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从业条件
⑵该案例中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⑶交通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有权
⑷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建筑公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由路桥工程总公司总裁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