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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请大家谈谈对质量监督费取消后的看法和建议。(收集后报部总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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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谈谈各地是如何应对质量监督费取消这一生存危机,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还有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意见。谢谢!(跟贴送金币,此贴汇总后报交通部质监总站)
最后编辑jmysqjy 最后编辑于 2009-03-10 22: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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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请大家谈谈对质量监督费取消后的看法和建议。(收集后报部总站)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这里说由同级财政保障,我找了财政局,他们给了我一份财政预算清单,他们同意以人事局文件核定人数按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其他费用也就是我们质监站5人一年其他所有费用按文件基数计算包干(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会务费等)才2.02万元(不包括人员工资)。也就是一台车半年的费用,怎么运转?我算了一个账近五年我们一个小市州质监站一年的正常开支在26~35万元之间。我们省最小的一个质监站,近五年的开支没有低于25万元的。因为质监站不比其他行政单位,他们在办公室待的时间多,而质监站跑工程一线较多,跑完重点项目还要跑农村公路,一项都不敢马虎,现在国债资金修的农村公路,国家纪委、检察、审计、发改委等成立了督查组,检查严格的不得了!除了交竣工验收检测由业主付账外,日常监督检测费用也是由质监站付账,这个费用估计是这次改革中不好处理的难题。
建议:
1)质监站作为政府执法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公务员标准确保人员工资和最基本的办公经费。
2)经费不足部分(车辆使用费<油钱\保险费\过路费\临时司机工资等>、日常监督检测费用、人员外勤补助等)按地区差异由各省交通厅在年度工程计划中按国道、省道、县道、农村公路四个等级拨付质监补助金到各地市州。地级市下限不低于5万元,上限不高于30万元。(湖北省现在施行的二级路补助4000元/公里、农村公路补助100元/公里,可操作性还是很强的)。                      
                                                                                    
最后编辑jmysqjy 最后编辑于 2009-03-10 2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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