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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color=black]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人社部发〔2015〕59号
[/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第五章 附则
[/color][/align][align=left][color=black]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取得的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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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left][b]很多人看到第[/b]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直接晕了,直接说以前的证没用了,作废了,又要重考?真是这样吗?[/align][align=left]我们详细看下“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取得的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color=red]效用不变[/color]。”这地方用词有点不符合常理,用了一个效用不变,把很多人晕了,看不懂。这一条明确说了依据检测管理办法考到的证书效用不变,实际上就是指按“办法”考取的证书继续有效。[/align]
[align=left][color=royalblue]以上信息来源部职业资格考试中心电话010-65299055电话咨询,有疑问者,请直接打电话确认回复。[/color][/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