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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考试合同22讲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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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nt=宋体]、详细评审[/font]
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按照以下步骤评审:
(1)[font=宋体]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评分得分。[/font]
(2)[font=宋体]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人”。[/font]
(3)[font=宋体]计算投标人总得分。[/font]
(4)[font=宋体]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font]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按照以下步骤评审,
(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投标控制上限[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如有[/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font]
3[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font]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font]
(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font=宋体]五[/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关于标底的相关规定[/font]
标底是工程项目的预期施工价格,是衡量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1)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设定标底。
(2) 若设定标底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3) 编制标底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标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4)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在开标前[/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必须保密。[/font]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标底,或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
([font=宋体]六[/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评标报告的内容[/font]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2) 开标记录情况;
(3)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4) 对投标人的评价;
(5)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6)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7)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只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
([font=宋体]七[/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中标人的确定与授标条件[/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了解[/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
(1)[font=宋体]中标人的确定[/font]
①招标人只能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该候选人若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③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15[/font][font=宋体]日内,将评标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font]
(2)[font=宋体]授标条件[/font]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意:这里指的成本是指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及自身的情况计算出的投标人的成本,并非整个行业成本或全国平均成本。
([font=宋体]八[/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中标与合同生效[/font]
1[font=宋体]、发出中标通知书[/font]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font=宋体]、提交履约担保[/font]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font=宋体]、签订合同[/font]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宋体]天内,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等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font]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font=宋体]、签约合同价的确定[/font]
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签约合同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5[font=宋体]、退还投标保证金[/font]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施工合同之日起[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宋体]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font]
就合同订立过程而言,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对该投标人要约的承诺。按照法律规定,要约经招标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中标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时,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而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否则,视为违约。
十四、关子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1[font=宋体]、关于废标的规定[/font]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3)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4)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5)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6)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2[font=宋体]、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fon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宋体]个的;[/font]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font]
(3)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 中标人[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中标候选人[/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font]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关子投标的相关规定
1[font=宋体]、投标人的含义[/font]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显然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ont=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宋体]年版[/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和要求。[/font]
(1) 资质条件;
(2) 财务要求;
(3) 业绩要求;
(4) 信誉要求;
(5) 项目经理资格和项目总工资格;
(6) 其他要求。
2[font=宋体]、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font]
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投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3) 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协议;
(6)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
(7) 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font=Times New Roman]50[/font][font=宋体]%;[/font]
(8)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9)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0) 联合体中标后,各成员单位均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3[font=宋体].中标后的分包[/font]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ont=Times New Roman]))(2009[/font][font=宋体]年版[/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规定:[/font]
(1)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②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宋体]%;[/font]
③分包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④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4[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签署[/font]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如有[/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的内容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font]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5[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送达[/font]
(1)[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志[/font]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如需要[/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font]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宋体]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font]
(2)[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递交[/font]
①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③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④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font=宋体]、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font]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招标人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说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font=宋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font]
(2)[font=宋体]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font]
(3)[font=宋体]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font]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十六、投标中的几种禁止行为
1[font=宋体]、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font]
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font=宋体]、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font]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font=宋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font]
注意这里的成本是指根据企业定额算出的成本,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其他投标人的成本或整个社会的成本。
4[font=宋体]、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font]
是指投标人不得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font=宋体]、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font]
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十七、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含义及规定
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或开标之日)起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投标有效期的长短由招标文件确定。
(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如果拒绝,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如果同意延长,则投标人不得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内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要同时保证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保持有效。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十八、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①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③ 联合体协议书;
④ 投标保证金;
⑤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⑥ 施工组织设计;
⑦ 项目管理机构;
⑧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⑨ 资格审查资料;
⑩ 承诺函;
11 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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