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
的主要特点及有关条文的理解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对照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4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较大改动,新增加了较多内容,原办法共8章41条,新办法共7章58条。对比两个办法,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现有的规章体系相关内容
对废止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归并。
二、精简行政审批 (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取消了项目报建、资信登记、资格预审结果审查和招标文件审查等审批环节,设立了施工许可制度。
三、提出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概念(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为适应公路建设引入民间资本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出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概念,项目法人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四、调整质量保证体系(第二十九条)
为强调项目法人在工程质量中应负的管理责任。提出了新的质量保证体系,即"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将原来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改为四级。
五、提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第三、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为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要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明确规定了允许分包的工程种类、条件(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五十三、五十四条)
为解决违规分包和指定分包的问题,新办法细化了对工程分包行为要求,加强了对分包的管理。规定了允许分包的工程种类、条件、确定了违法分包的处罚办法。明确了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七、将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列入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管理(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路建设中部分项目业主指定采购单位,强行推销设备、物资和材料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行为,加强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新办法将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列入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管理,并规定公路工程的设备、材料应当依法招标,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采购。
八、对设计变更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第三十六条)
根据目前由于设计深度不足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较多,对设计变更审批环节的制约不够导致一些问题发生的情况。为加强工程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在新办法中,对设计变更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
九、规定了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新办法规定了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
十、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第五、二十九、三十、五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以往认识中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而是代表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十一、加强了农民工使用及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第三十四、三十九、四十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对农民工的使用、劳务工资、各项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二、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十九、二十)
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