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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在施工出现的一事情 和大家探讨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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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是两条路(一个总单位施工分了两个分单位 招标时用的总单位中的标)  南北交叉  最后两家相接时出现了南路比北路高了1M ,最后查明原因是南路图纸的提供的水准点标高比实际了高了1M  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 当然是书面的解决方法)

             我个人认为:          业主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勘测时出的差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在此监理工程师怎么验收的呢?(可能根本就没验收  施工单位怎么能开始施工呢?)

工程监理规范第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下来 承包商也有一定的责任  什么不去复测呢 进行两点水准点高标闭合呢  ( FIDIC  《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第17.1 承包商应对以下述工作负责:

(a) 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放线;   

(b) 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的正确性,经及

(C)提供与上述责任有关的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工程遇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一切水准点,视线轨,测桩和工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2 20:15:36编辑过]

本主题由 管理员 3c3t 于 2015/8/1 13:06:36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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