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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08-0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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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07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告 |  |   |    |    |    |  | 作者:市市政局 | 2007-8-1 | 【字体:大 中 小】 |  
  |    |      根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166号),决定于2007年10月26-28日组织全国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上海地区有关考试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内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考试的内容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考试内容及科目设置如下:
 内容
 
 
 行业   | 监理知识   | 专业知识   | 综合能力   |  经济系列   | 工程系列   |  公路工程   | ①监理理论  ②合同管理   | ①公路工程经济   | ①道路与桥梁  ②隧道工程  ③公路机电工程   | ①综合考试   |       根据报考者考前执业资格条件和申请的资格类别的不同,要求的应考科目如下:      1、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2、已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监理专业增项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升级为监理工程师,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其已有监理专业所对应的科目免考,仅须报考拟增项或升级所对应的专业知识科目,资格升级须加考综合考试科目。     3、 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免考《监理理论》科目,其余科目按第1条规定报考。     4、参加2005、2006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科目。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可在个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二)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五)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已参加了2005年考试,并至少有1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符合第(一)、(三)、(四)项条件的可继续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各科目考试时间      本次考试安排在2007年10月26-28日
  | 10月26日(周五)  | 10月27日(周六)  | 10月28日(周日)  |  下午 14:30-17:00  | 上午 9:00-11:30  | 下午 14:30-17:00  | 上午 9:00-11:30  | 下午 14:30-17:30  |  公路 工程  | 监理理论  | 公路工程经济  | 合同管理  |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
  | 综合考试  |       四、报名受理时间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9月10日     资格审查时间:2007年8月29日-9月2日(含双休日)     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五、报名材料      本次考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考者须登录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按规定如实、准确登录本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经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3张近期小二寸证件照片等材料一起提交上海地区报名点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全部报考材料后统一提交报名点)。    六、上海地区报名受理地点、单位及咨询电话      上海市丽园路234号311室(上海市市政培训中心) 咨询电话:33183291、63127204 董震、闻美琴  63051182 苏振国     七、其它事项      有关具体情况可通过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网站(http://www.shsz.gov.cn)查询。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OO七年月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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