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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3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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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运报》 2007-07-31 | | | 【字号 大 中 小】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发表评论】 | | 7月26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广西之后,我国第二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海上搜救行动的尝试。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天津海上搜救管辖区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约153公里。随着天津港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港口规模不断扩大,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2006年船舶(商船)交通流量达到77231艘次。与此同时,海上事故发生的几率也随之提高。《规定》的实施,为天津市海上搜救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港口安全稳定生产提供了保障,为更好地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创造了更加优越的条件。 当日,天津海事局主持召开了《规定》颁布实施宣贯会。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共6章45条,包括“适用范围”“搜救原则”“搜救机构”“保障工作”“搜救行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还将搜救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的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搜救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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