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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7-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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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评选和表彰“百名优秀工程师”条例(试行) |
| | 日期:2007-05-17 | 作者: | 来源: | (1997年11月6日中国公路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激励广大公路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于“科教兴交”、“人才强交”的伟大事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依据《中国公路学会章程》“关于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荣誉称号定名为:中国公路百名优秀工程师(以下简称“百名优秀工程师”)。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学会会员中,从事教育、科研、设计、施工、管理等领域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 第三条 评选条件:“百名优秀工程师”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第四条 表彰名额:表彰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各分会及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推荐“百名优秀工程师”候选人。 第六条 评审:由中国公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条 审批:由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八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中国公路百名优秀工程师”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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