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文件
基质监字[1998]16号
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公路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部属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资质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满三年者,必须按时申请复查,过期不复查者,按无资格处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附表三),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能否胜任试验检测的实际工作;
(三)能否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试验检测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