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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质监综字[2007]4号》规定: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阅卷,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阅卷,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格式由质监总站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站应将本区域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纳入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