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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考前辅导精讲班《合同管理》27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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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应相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负责对已接收使用工程的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合同条款有关约定办理。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而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7、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常见证书的签发
1、进度付款证书的签发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交工付款证书的签发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最终结清证书的签发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交工验收证书的签发
当工程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验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交工验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交工验收证书。
5、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缺陷责任期是指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所作的延长。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延长的期限)届满后,经检查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缺陷责任的义务并认可后,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由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发给承包人。但此时仅意味着承包人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双方还存在财务、管理及保修等方面的义务。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法律意义是:
① 工程合同履行结束;
② 任何已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完成;
③ 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全部完成的批准文件。
6、保修期终止证书的签发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7、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颁发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份数且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发包人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发包人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人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二、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掌握)
(一)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的一般规定
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的规定如下: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力。
① 根据合同条款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② 确定合同条款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③ 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④ 决定合同条款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⑤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⑥ 根据合同条款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甩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⑦ 确定合同条款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⑧ 按照合同条款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⑨ 确定合同条款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⑩ 确定合同条款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时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任命
(1)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监理人员
①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②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③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④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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