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福建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交通部厅质监发[2007]166号文通知要求,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0月26日-28日举行。现将福建省考区有关考试报名时间、各科目考试时间、受理报名的单位、地址、电话,考场所在的城市,报考条件,以及考生需要周知的其它事宜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考时间为:2007年8月5日起截止至9月10日。
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监理行业 | 10月26日(周五) | 10月27日 (周六) | 10月28日 (周日) |
下午 14:30-17:00 | 上午 9:00-11:30 | 下午 14:30-17:00 | 上午 9:00-11:30 | 下午 14:30-17:30 |
公路工程 | 监理理论 | 公路工程 经济 | 合同管理 |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机电工程 | 综合考试 |
水运工程 | 监理理论 | 水运工程 经济 | 合同管理 |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水运机电工程 | 综合考试 |
三、受理报名单位:福建省交通质监站(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8层,电话:0591-87077681,87077672,邮编:350001。
四、考场设在福州市。
五、报考条件
报考者可在个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5、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已参加了2005、2006年考试,并至少有1科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符合第1、3、4项条件的可继续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六、报考须知
1、为保证考生报名信息准确性,本次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考者按照“网上报名须知”(见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
http://zjz.moc.gov.cn)报名,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点交报名表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材料供审核。仅在网上登录但未报送材料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报名无效。
2、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且自愿参加考试者,须如实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表和报考科目核定表,并
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报考者对个人报考材料真实性负责。
3、报名表须经报考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4、参加2005、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
5、所在单位或报考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考材料报福建省交通质监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报名材料经审查完成后不得修改,统一存省交通质监站备查。
6、符合报考条件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于10月10日起向应考者核发准考证,载明考试科目、考场、时间等事项和有关考试纪律。
七、考试内容及要求
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的规定,考试内容及要求如下: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
2、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3、已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监理专业增项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升级为监理工程师,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其已有监理专业所对应的科目免考,仅须报考拟增项或升级所对应的专业知识科目,资格升级须加考综合考试科目。
4、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免考《监理理论》科目,其余科目按第2点规定报考。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全国高考考场的有关要求,采取闭卷方式。
6、应考者届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必备文具,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
八、有关辅导材料可浏览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http://www.cahwec.com/)。
特此公告。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