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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质疑的、大而不当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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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编单位将近一年的努力,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终于由北京市建委正式颁发,并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安全监理是中国国情下产生的新事物。世界各国尚无类似作法和规定。我国以往的《建筑法》等法律以及《建设监理规范》等标准均未涉及。实际上,虽然国务院颁发了规定,但是安全监理的具体要求尚属空白,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为了明确责任,统一安全监理的方法、深度等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本有关安全监理的管理性标准,对安全监理的深度、范围和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对监理人员实施安全监理的行为加以规范,对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见此《规程》的“编制说明”)。此《规程》的“专家审查意见”中说:“该规程内容具体、翔实、恰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填补了国内建设领域管理性标准的空白,属国内首创。”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看了以上文字,使我们对即将登台的《规程》肃然起敬。我们不断与建筑科技书店联系,但直到11月下旬,我们才买到此书,距离此书规定的施行起日已过了20多天。细细研读之后,我们发现,不对了。此《规程》成稿,始终没有法律界人士参与,缺少法律依据;它通篇充满了学院派的书卷气,与北京市监理市场的现状相距甚远,极其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的成稿颁发,看不到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任何批复文件,大有政出多门之嫌。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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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通过的煌煌法律,它的“空白”是《规程》的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有资格任意“填补”的吗?京精大房公司的领导骨干中,一部分是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的职工。此高等学府的教授或讲师们,常常站在讲台上对志欲从事监理工作的考生进行考前培训甚至参加考试命题。请问京精大房公司的领导,“世界各国尚无类似做法和规定”,因而你们要“填补空白”,对照贵学院老师们讲的FIDIC条款和推行监理制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的说法如何解释? 假如贵学院老师在今年考试命题中有一道“施工安全由谁负责”的多选题,你们认为是应该按“建筑法”回答还是按国务院“条例”回答,还是应该按你们主编的《规程》回答?据说,“我市有一家较大规模的监理单位北京市京精大房监理公司已于2004年编制了适合该企业(监理单位属于“企业”?)情况的安全监理企业标准,并已经在几十个工程项目上试行,取得了较好效果”(见《规程》的“编制说明”)。可是据2005年6月28日的《京华时报》报导,“5月5日下午,由……施工、由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实施监理的华远龙苑101-109住宅楼附属市政工程,发生墙体倒塌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由于未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市建委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可见上述对该“企业”的评价属溢美之辞。此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什么不将该监理公司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呢?北京市建委执法的随意性太大,不可捉摸。这种执法的随意性,也是一种“中国国情下产生的新事物”,或者说也是“世界各国尚无类似作法”的一种“填补空白”。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多有差别,因此国家允许各地颁布适用于本地的技术性规范、规程。例如,几乎各省市差不多都有自己的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还有繁多的地方性的行业标准,但这都是工程技术类的地方法规,而且谁也没有标榜过自己填补了什么空白。安全监理问题则不同,它首先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性问题,法律的制定不容许各地自行其事(在我国,港、澳特区可能除外)。此《规程》“属国内首创”(《规程》“专家审查意见”中语),就不见得合法。“专家审查意见”中说:“该规程的编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问我们的专家们,《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不是国家“有关法律”?你们说的符合国家法律指的是什么法律?你们推崇的这一《规程》符合上述两法吗?恕本人言语不敬,这些“专家”们,原来是一群法盲!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建设部的态度则审慎多了,根本没有编制一本全国性“安全监理规范”的意图。建设部只不过是于2006年10月16日发出了一个文件《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意见》(建市〔2006〕248号),对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自然主义地把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七条分段罗列。我发专文强调监理责任,不能说我不重视国务院《条例》;要说执行时有困难,那都是《条例》上的文字,我没有添加一句话;要说《条例》与《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相悖,我并没有说我这一文件“符合国家法律”。建设部的态度实在妙极。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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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法规、一个文件执行起来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此《规程》要求监理人员“当发现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规程》第6.1.5条),“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附表5),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程》第6.1.6条)。这些条文都来自国务院《条例》,所谓“填补空白”云云,只不过是制作出了规范化的表式。主编者认为,有了这些表式,就叫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主编者、审批者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现实,那就是监理的权力来源于建设单位授予,《规程》规定的这些监理职权,建设单位不授予时就形同虚文。监理单位是和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而不是和建设行政部门签订这样的合同;监理费由建设单位而不是由政府支付。当建设单位为了进度和销售需要不允许监理单位这样作(大多数情况如此)时,有哪一位监理人员傻乎乎地祭起北京市建委颁发的《规程》非要这样作,无异是想砸掉自己的饭碗。这简直是一本要监理人员自砸饭碗的《规程》。“编制说明”中说,“本规程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这就是说,在发挥强制性地把监理人员逼进死胡同的作用上,《规程》千真万确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至今并无任何一件法定的建设单位行为规范以制约其无视施工生产安全的行为,使其尊重本《规程》赋予监理的全部管理职权。而对这一社会现实,从市建委领导到《规程》的主编人员以及参与审查的专家们,一律佯作不知。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其次,什么叫“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什么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安全事故隐患等级的划分上,此《规程》完全没有交代,丝毫不存在“可操作性”,而这一问题恰恰是最现实、监理人员最迫切需要掌握的。《规程》要求“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第4.1.2条)。但是,迄今为止,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迄今为止,国家或北京市并没有“安全监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规程》第4.2.3条,规定了“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共12条,其中审查的责任中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便属于技术实质性的审查。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例如审查高大脚手架施工方案,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等,需要具备专业的工程结构设计计算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经验,这样的“安全监理人员”应该如何培训和去哪里培训?学习了这本《规程》,就具备这一门类必需的知识和经验了?《规程》全篇,根本没有列出这些方案的审查技术要点。这样的要求,不但是把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或施工企业总工程师的责任转嫁给了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有责任为施工单位效力吗?)并且是强人所难,毫无“可操作性”可言。这本《规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还不只这一些。比如,要监理人员“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这完全是《规程》编审人员的一厢情愿。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规程》还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二次;监理员每日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规程》笫6.3.3条)这完全把监理人员视同如施工企业的专职施工安全员。如果说,防止边坡或脚手架坍塌,监理巡视观察尚有事前提醒或警告效用的话,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施工触电等突发事故发生,要监理通过巡视检查来防止是不可能的,除非由监理人员替换施工操作人员自己动手操作,这就叫具有“可操作性”?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如此脱离实际的《规程》,只有一些专家和领导们在自己的书斋里才想得出来。“规程编制说明”中说,本“规程”于2005年12月在成都“讨论”、2006年5月在云南“征求意见”。那末这也说明,属于北京市的这本“规程”,我们的一些官员、领导和专家们只有远离北京市施工现场的尘嚣、远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艰难负重,在山明水秀、四季如春的南国才想得出来。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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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给监理规定了繁杂的安全监理事务性工作。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人员接受培训;审查一大批施工安全方案和专项方案,组织安全专题会议和定期的现场安全检查;每日重点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完成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的安全检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的督促整改以及发出通知和报告;填写浩繁的有关安全监理的资料表格并及时进行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编等等。这使得监理的日常工作量至少增加一倍,监理单位必须增加人力物力。那末引起监理费用增加如何处理呢?北京市建委颁发了这一《规程》,却不发任何专门文件解决这一问题。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建设部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采取了积极关心的态度,于2005年发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02号)。北京市建委立即紧跟,连续发文“京建施〔2005〕802号” 和“京建市{2006}88号”,制定了此项费用的取费标准并责令付诸实施。而安全监理费呢?对不起,无人过问。反倒是作为行业协会的北京市监理协会对此有所关注,虽然行业协会制定收费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效力几乎为零,监理人员仍应对之心怀感激。2006年1月1日,北京市监理协会发文《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问题的通知》(京建监协〔2006〕001号),文中说:“经协会与市建委、市发改委反复协商决定:在现有监理取费中适当增加安全监理费用,其费率可为现行监理取费额的15-20%。” 这样的费率已与监理的实际费用增加不符,更糟糕的是下边又紧接着一句话:“增加此项费用后总的监理收费不应超过国家现行监理取费的上限。” 这就是说,如果原监理取费已达上限,安全监理费你就别再要了,或者说,监理协会对当今监理单位以下限取费甚至再打折扣的普遍现象已心中有数。此文行文的对象是“各监理单位”,并无送达建设单位的任何途径和方式。监理协会好像对自己的文件约束不了建设单位心知肚明,于是在文末出现了一段很有趣的话:“对于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安全监理费用的,应要求其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原文如此),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这就把北京市建委颁发的《规程》,把建设部、北京市建委有关安全监理的一系列文件直至国务院的《条例》一古脑地推翻了,“填补”了又一个政府行政文件的“空白”,颇有英雄好汉气概。但是,这句豪言具有哪怕一丁点法律效力吗?行得通吗?“应要求”,应由谁来“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吗?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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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寄情于山水之间”,是这本《规程》的产生过程;不解决实际问题,以“填补”了什么“空白”相标榜,大而不当,也就必然是这本《规程》的特色;把极其复杂的问题看的极其简单,是这本《规程》编审人员的唯心主义的思维逻辑。如此,想使这本《规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谈何容易。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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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辉2006. 12.  于北京市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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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受质疑的、大而不当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好帖。这就说明了什么叫“中国特色的监理”。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中国人的事情很难说的清楚”引自易中天先生评论。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既主张节俭又奢侈浪费,主中庸又爱走极端。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知道只争朝夕的道理,却有说要“慢慢来”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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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受质疑的、大而不当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也就是发发牢骚而已,谁敢当回事的向上反映?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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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受质疑的、大而不当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怎么搞监理的都不齐心呢,谁做老大集体上书阿,我参加一个好了~xÅÎubŒbbs.3c3t.com=Ñԇ!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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