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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仁翠同志不予监理岗位登记等处理的通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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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4  来源:质监总站

沪港安质监〔2005〕13号 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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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在交通部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上网审核工作中,发现金仁翠同志持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在两家监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进一步调查确认: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1997年金仁翠同志在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取得了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后,在该公司从事监理工作,资格证书一直存放在华申公司。华申公司改制后,2004年8月金仁翠同志又与华申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1999年金仁翠同志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取得了同编号的监理证书。2004年2月金仁翠同志用补发的证书在另一家监理公司注册并签订聘用合同。2004年4月~7月期间又在第三家监理公司承接的某某码头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金仁翠同志在多家公司注册任职的做法,违背了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守则,侵害了有关监理单位的权益,扰乱了有关单位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为规范上海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秩序,根据交通部令〔2004〕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以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给予金仁翠同志以下处理: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1.不予监理岗位登记; 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2.收缴补发的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Z9700329);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3.给予通报批评。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希望各监理单位以此为鉴,加强对监理人员聘用,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共同维护好上海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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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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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О五年五月十日n/™{u g!bbs.3c3t.comuNµÌÂ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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