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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规范]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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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铁路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拌和站专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试验室及拌和站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行业及铁路总公司关于工地试验室、拌和站人员考核的有关要求,工管中心组织编写了《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建议,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2013年8月26日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铁路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拌和站专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试验室及拌和站人员队伍建设,保证铁路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 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3号)、以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工地混凝土拌和站人员是指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现场混凝土拌和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工地试验检测技术岗位资格分为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等三个等级;对工地混凝土拌和站岗位资格分为拌和站负责人(站长、技术主管)、技术人员两个等级。
第四条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委托专业组织或专家团队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试题库并组织审查。
第五条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基地)负责考试组织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培训采用网络方式,岗位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机考形式。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采取分地区组织、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4次,每季度一次。
第八条  教育基地负责具体考试安排与考试组织工作。下设的授权考点应当满足计算机考试硬件条件,并加强考试保密管理。
第九条  工管中心组织协调考试工作,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考试科目:
    试验室负责人资格考试设“铁路工程试验检测基础与管理”和“铁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两门科目;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考试设“铁路试验检测基础与管理”、“材料试验检测”、“路基试验检测”、“桥梁隧道试验检测”、“轨道试验检测”五门科目,其中“铁路试验检测基础与管理”为必考科目。考试采用上机闭卷的方式。
混凝土拌和站站长及技术主管设“混凝土拌和站管理”、“混凝土质量管理”两门科目;技术人员设“混凝土拌和站管理”、“混凝土性能与质量控制”、“物资设备管理与生产工艺”三门科目。考试采用上机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实行计算机统一评卷的方式,工管中心定期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网上申请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岗位资格考试人员条件见《铁路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申请条件表》(附表1)。
第十三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各考点进行现场确认及考试。
第十四条  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铁路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或《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附表2),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或近期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版)
(四)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计算机出具考试成绩后立即提出,经考试组织部门核查后,7日内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试验室负责人合格标准为两门科目均达到合格分数线。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合格标准为包括“铁路试验检测基础与管理”在内的至少两个科目达到合格分数线,证书应注明通过科目;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合格标准为两门科目均达到合格分数线,拌和站人员合格标准为包括混凝土拌和站管理在内的至少两个科目达到合格分数线,证书应注明通过科目。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根据教育基地有关考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罚。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根据教育基地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路工地试验室或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铁路工地试验室或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适应铁路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注册有效期为五年。各等级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满前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个人,其“铁路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工管中心委托专业组织或专家团队编写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试题库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基地负责组织继续教育的网上考试。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铁路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考核成绩合格,由教育基地颁发“铁路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试验检测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试验检测员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技术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实行建设项目登记管理,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取得铁路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家单位且一个铁路工程项目,不得兼职。
第二十七条  年龄满65周岁的试验检测人员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人员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资格证书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岗位资格证书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个人信用违纪行为扣分按照《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中的附录B规定执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个人信用违纪行为扣分按照《铁路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中的附录B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其岗位资格证书作废,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记分予以清除。
第三十二条 当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不服,可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管中心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岗位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以及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格证书,向工管中心提出档案信息变更申请。
各铁路建设单位可根据授权登录信息系统查阅本项目人员信息和全部持证人员的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管理由教育基地负责,工管中心实施监督,并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 人员持证上岗及登记情况;
(二) 持证人员从事专业范围与资格证书相符合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规定情况;
(四)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合站人员管理的证表式样,由工管中心统一制订。
第三十六条  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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