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职责和培训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
质监公字[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培训授课院校:
自《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质监公字[2004]29号)实施以来,对规范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监理业务培训管理,理顺职责,现对公路工程监理培训管理职责和培训证书管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对培训学员的培训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各培训组织单位负责,总站不再备案。培训组织单位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应复印存档。各培训院校按照学籍管理要求保管学员档案。
二、培训考试试卷由培训教学单位在考试前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培训组织单位负责监督。
三、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由授课院校和培训组织单位共同用印盖章,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发放。
四、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结业人员的有关资料登录到部质监总站网站监理人员数据库,向社会提供查验服务。
五、以上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培训的其它工作仍执行《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质监总站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