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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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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九章共九十九条,对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规范、道路运输安全与执法监督等方面都做了细化规定。
  《条例》对行业操作规范做了规定,尤其明确了公共交通行业规范。《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站点不得有偿冠名,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公交司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出租车司机,无故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将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行业异地经营行为做了规定。明令禁止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行为,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还对除上诉内容以外的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租赁、客货运站场、维修、综合性能检测等行业的经营和监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条例》适应了大部委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职能调整充实的现实需要,对道路运输各行业的规范、有序、协调、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熊昌军 练崇田 张永康)

 
本主题由 爱心志愿者 监理 于 2012/3/3 17:46:05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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