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刑事责任主要适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两者存在内容上的重合、交叉,出现了法条竞合现象。但是,从犯罪主体和犯罪场合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用范围小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基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作为特殊法,其适用先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本文将进行分析。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1 《刑法》和《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建筑法》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 监理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分析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则,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四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主体是用以说明构成犯罪之人的基本特性的要件;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用以说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怎样的侵害的要件;而犯罪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要件。”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与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类似,监理刑事责任构成也有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1 主体要件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虽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监理单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刑法》第137条规定的是刑事责任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2 客体要件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3 客观方面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监理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3.1 危害行为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行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具体包括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不严格把关或者对发现的工程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指出,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3.2 危害结果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3.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是由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2.4 主观方面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对于监理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有学者认为《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并未把主观故意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即《刑法》和《建筑法》对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的规定不统一;也有学者考虑到监理单位所从事的监理活动专业性极强且关系国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出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应包括过失和故意;还有学者认为在监理刑事责任具体的认定方面,应依据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及主观故意程度不同,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对此,笔者认为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犯罪过失,且只能是犯罪过失。监理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是故意的;但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观认识却是过失的,即对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是过失的。同时,将犯罪过失划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体现犯罪严重程度的不同。下面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3 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分析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可以划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个层次。其中,刑法理论上所称的“罪过”,即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中的基本条件。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3.1 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犯罪过失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只对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区分,对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未作出区分,无论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的。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类比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行为多数都是故意行为,但这并没有改变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法律性质。例如闯红灯、无证驾驶等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就要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追究相应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同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犯罪过失。尽管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是故意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希望或者放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不应追究其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要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追究相应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在《建筑法》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这只是相关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不表明建筑法的规定改变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而通常在行政法上,并不严格区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只要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行政责任。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因此,“主观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故意,而非对“危害行为”的故意。《建筑法》和《刑法》规定的监理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并不存在冲突,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应为犯罪过失。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3.2 监理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犯罪过失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如上所述,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包含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因素,而无论是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指的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而非“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属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只区分发生与否。而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即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这种心理活动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从犯罪主观方面与危害行为的区别与联系上可以看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分不等同于故意危害行为与过失危害行为的区分。通常来说,犯罪故意外在表现为故意危害行为,犯罪过失则外在表现为故意危害行为和过失危害行为两种。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刑法条款中设置的每一种犯罪,均有一种特定的犯罪构成。一种犯罪也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犯罪故意,要么犯罪过失)。因此,监理刑事责任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犯罪过失。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3.3 犯罪过失划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监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监理单位为谋求单位利益,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导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二是监理工程师为谋求个人私利,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或掩盖工程隐患,从而导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工作疏忽,或工作失职,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基于上述分析,监理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犯罪过失,且只能是犯罪过失。因此,第一、二种情况应理解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即《建筑法》和《刑法》规定的两种处罚双重适用,则三种情况均为过失犯罪,就不会与刑法相关理论形成冲突。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通过犯罪过失的划分宋体现,第一、二种情况可归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种情况可归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犯罪主体具有避免义务和避免能力,后者犯罪主体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避免义务具体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则可根据《建筑法》的内容来确定,即避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黄如宝?\kÍÅëµvë}bbs.3c3t.comtÃdîÆ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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