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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质字[2002]5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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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质字[2002]5号  2002年2月8日颁布 ™œö=1€9bbs.3c3t.comz—‹ ܳ…Ÿ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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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二条  在吉林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业应遵守《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提供: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培训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 ™œö=1€9bbs.3c3t.comz—‹ ܳ…Ÿˆ
(四)注册资本金审计证明。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乙级以上(含乙级)的工程设计企业可申请兼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直接从事建筑商品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兼营监理业务。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除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一)拟从业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包括技术负责人)未在其它工程监理企业注册;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二)取得吉林省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并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工具、计算机以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检测工具、仪器。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应符合建市[2001]229号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增项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办市[2002]5号文件《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 ™œö=1€9bbs.3c3t.comz—‹ ܳ…Ÿˆ
   已核定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应在资质年检时提出,其申请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乙级、丙级及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审批前应征得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及上报工作;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œö=1€9bbs.3c3t.comz—‹ ܳ…Ÿˆ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业。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条  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与资质年检同时进行)审批?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应在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拟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乙级、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公示后,对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工作应在收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资料的两个月内完成。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用表及要求详见附录2。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二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担监理业务,应填报《外埠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表》,备案用表及要求详见附录3。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并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省内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检意见,在复审的基础上对被检查的工程监理企业做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在公众媒体公布。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四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各市(州)的年检报告和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主要应检查: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二)是否存在《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三)工程监理企业的办公场所,通讯工具,计算机管理条件以及必要检测工具、仪器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合格标准除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一)办公场所,通讯工具,计算机管理条件以及必备检测工具、仪器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按规定备案、按规定上报《吉林省监理统计季度报表》。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未按规定上报《吉林省监理统计季度报表》的工程监理企业,如其他各项均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一)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œö=1€9bbs.3c3t.comz—‹ ܳ…Ÿˆ
    (二)不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或通讯工具或计算机管理条件或必要检测工具、仪器任何一项的。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四章  附    则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œö=1€9bbs.3c3t.comz—‹ ܳ…Ÿ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建设厅1998年6月24日颁布的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œö=1€9bbs.3c3t.comz—‹ ܳ…Ÿ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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