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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14版下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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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交发〔201457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第10次厅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0611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规划,施工图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应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等。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包括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县(区、市)质量监督机构或组织,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其中直接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对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负责的质监机构为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监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监机构应具有本级政府编办批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质监机构人员数量应满足质监机构工作开展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且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级质监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对高速公路及大中修养护工程、国省干线、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重点抽查,对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审定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三)负责监理、试验检测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部、厅有关规定审核各级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组织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格考试工作。

(四)受厅委托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从业单位的信用复审工作,同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它从业单位信用提出复审意见。

(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统计、分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

(七)对市(州)质监机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第七条 市(州)质监机构受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受省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大中修工程、国省干线、水运等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受理项目监督申请,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三)监督和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协助上级质监机构开展监理、试验检测行业管理与人员资质管理。

(四)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动态。

(六)对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县(区、市)质监机构或组织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

第八条 县(区、市)交通质监机构或组织受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三)对本行政区内从业的监理、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行业监管及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并及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测数据,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动态。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向项目质监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以下资料,同时按要求向省级质监机构填报相关监督信息。

(一)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

(四)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十条 项目质监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资料不完善的,及时下达《质量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单》,要求建设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资料。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对监督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项目质监机构应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并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项目质监机构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结束止。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未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不予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工程规模小、投资额度低的农村公路、水运项目,可多个项目合并办理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质监机构应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包括:监督期限、监督检查安排、监督检查内容及重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方式、信息反馈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相应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对其中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并为质量鉴定积累数据。

项目质监机构综合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项目工程施工的重要阶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质量指标进行抽查。

(四)依据监理规范、项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大纲监督检查项目监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依据行业有关试验检测规范规定、项目试验检测合同和试验检测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其履约能力、试验检测工作大纲执行情况及数据真实性等方面。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质监机构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项目质监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未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二)水运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出检验评定及检测申请;项目质监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按照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并签发单位工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方可组织交工验收。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

(一)项目质监机构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安排,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及竣工验收前关键抽查项目复测结果,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规定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项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进行检测,形成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颁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上级督查原则严格落实相关职责,按照监督工作标准化和专业化原则认真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法规、规范、标准和监督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和监督对象的评价应全面、客观、理由充分,不得徇私舞弊、擅自更改评判结论。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统一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川交函2006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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