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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30讲讲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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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计量与支付的有关约定
(一)工程计量的约定
1.计量方法与周期
(1)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2)计量周期
计量子目可划分为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3)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计量的范围与要求
(1)只能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计日工等合同规定支付的项目计量,此范围以外的不得进行计量;
(2)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
(3)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因此,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工程量清单数量的性质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文件计算得到的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4.工程计量的目的与意义
(1)通过计量以核实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完成的准确的工程量,并确定其价值;
(2)工程计量并不意味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工程的批准,计量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工程计量的具体规定
计量子目可划分为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
(1)单价子目的计量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②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③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④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⑤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⑥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⑦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①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②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③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④ 除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各种款项支付的约定
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开工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人用于支付在工程开始时与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的无息贷款。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开工预付款支付的条件有:①承包人和发包人已签订了施工合同;②承包人已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
(2)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的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笔无息贷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工程设备之用。
(1)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
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料场价)的百分比支付。
在承包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人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①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②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③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按每月等额扣回。因此,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即单价子目按月支付,总价子目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的周期支付。
(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②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④ 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⑥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①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除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③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④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2)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3)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5.交工结算
(1)交工付款申请单
①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交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② 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①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②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③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④ 交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①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②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①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②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③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④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最终结清证书”是表明发包人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一样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文件。
只要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就意味着从法律上确立了发包人也已经履行完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理,“最终结清证书”也是证明合同双方的义务都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证明文件,合同到此终止。

十六、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约定
(一)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约定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3)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⑥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⑦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⑧ 爆破工程;
⑨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⑩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l%(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①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④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11)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2)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1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二)环境保护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①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②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③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④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孑L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三)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十七、合同其它事项管理的有关约定
(一)风险管理
1.不利物质条件
(1)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①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则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人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发包人承担的损害责任
① 不可抗力导致的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② 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 发包人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 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
(2)承包人承担的损害责任;
①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② 承包人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5)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二)暂停施工与复工
1.暂停施工
(1)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①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②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2)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①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②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①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④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⑤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⑥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4)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①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②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三)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3)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①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合同条款给出的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
由于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交工的,则对原约定交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合同条款给出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交工日期与实际交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工期提前与工作时间的限制
1.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2.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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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都是要金币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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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参加过培训的吗?说说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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