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费用支付中的合同支付项目(掌握)
合同支付项目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价格调整、逾期交工违约金、提前竣工奖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项。
1.开工预付款
(1)开工预付款的支付规定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2)开工预付款的担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业主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该保函在业主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开工预付款的收回
开工预付款应通过进度付款证书,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予以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材料、设备预付款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业主应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
(1)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①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②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③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的储存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人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但这种支付不应被视为是对上述材料或设备的批准。
(2)材料预付款的收回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业主。
(3)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的注意事项
①单项材料预付款价格不应该超过清单报价。
②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数量,不应超过工程所需的实际总量,否则,属于不合理支付。
③材料、设备预付款所涉及的材料、设备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匹配,
例题.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包括()。
A.业主和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B.承包人提供了开工预付款的使用计划
C.承包人提供了开工预付款提保
D.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订了协议,
E.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答案A、B、C
3.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监理工程师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存在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业主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业主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业主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4.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依据是变更指令和工程变更清单,支付方式采用列入进度付款证书的形式进行,支付货币与其他支付项目相同,即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提出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付款。
5.索赔费用
在处理索赔费用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证据和细节账目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将其列入的进度付款证书或最终结清证书内予以支付。支付货币与其他支付项目相同。
6.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是指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确定的调价费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的价格调整有以下两种情况: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①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原则处理
②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合同条款
的规定与业主和承包人商定或独立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7.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提前交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业主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9.逾期付款违约金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业主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业主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对工程费用监理的相关规定
《监理规范》5.4条款中对工程费用监理的规定如下:
(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3)对实体质量合格。
(4)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
(5)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6)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7)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单,提出业主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送业主审核,经业主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例题.下列支付项目中,不属于进度付款证书支付的是()。
A.开工预付款B.工程索赔费用c.工程进度款D.交工应付款
答案D
[align=center]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align]
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1.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2.公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公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了解)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4.参加交工验收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掌握)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2)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5.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了解)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6.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了解)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竣工验收中各参加方的主要职责(掌握)
参加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单位有:竣工验收委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1)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3)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4)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5)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8.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和区别(熟悉)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了交工验收,才有可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是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只有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两者的目的不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2)两者的时间不同
交工验收是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且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即可进行。竣工验收是在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进行的。
(3)两者的组织实施者不同
交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是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4)两者的参加者不同交工验收的参加单位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可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参加单位除了交工验收参加单位外,还有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参加竣工验收。
(5)参加单位的职责不同
(6)两者的程序不同
交工验收是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的。
(7)两者的工作内容不同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各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两者的条件不同
交工验收的主要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是已经2年的试通车运营,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合格,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和认可,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9)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不同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10)通过后签发的证书不同
交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例题.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实际交工日期以()为准。
A.工程完工之日B.组织交工验收之日c.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D.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
答案c
二、缺陷责任期监理
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承包人的缺陷责任
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内容(熟悉)
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
(2)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3)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缺陷的修复;
(4)对完成的剩余工程及修复的工程缺陷进行检查验收;
(5)调查、确认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
(6)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4.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经检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所有工程缺陷的修复,且已经检查认可;
(3)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竣工资料;
(4)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对所有工程现场的最终清理;
(5)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其他义务;
(6)承包人提交了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
5.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规定,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条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业主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工程合同履行结束;
②任何指令进行修复的工程已完成;
③视为本合同工程已经全部完成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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