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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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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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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公设字[1996]039号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V§Ù; kØbbs.3c3t.comu ´\xã.&
V§Ù; kØbbs.3c3t.comu ´\xã.&
根据我部交公路发[1995]1235号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为使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V§Ù; kØbbs.3c3t.comu ´\xã.&
附件: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V§Ù; kØbbs.3c3t.comu ´\xã.&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235号颁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落实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使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系指执业资格认证。凡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招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部门,在其有关工程造价业务的文件中,必须经持有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签章。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三条 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公路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交通部公路管理、人事、教育、工程定额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九至十一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公路工程定额站内),负责全国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设立本地区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并下设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在本地区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内),负责本地区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成立,应报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备案,并接受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五条 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培训教材编写,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题、职业道德规范;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发布甲级证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公告,受理考试申请,审查报考者资格,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核发甲、乙级《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及检验事项;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四、维护公路造价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业务检查与交流;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五、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造价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情况,对违反者执行处罚或处分;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六、监督、指导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和资格认证是否有效;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七、开展造价人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八、其他有关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六条 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发布乙级证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公告,受理考试申请,审查报考者资格,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向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报送有关申请报告及考试结果,对乙级资格证书的检验事项;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维护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业务检查与交流;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造价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情况,对违反执行处罚或处分;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四、向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五、其他有关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凡申报公路工程造价资格的人员,应填写申请报告(见管理办法附件)一式二份并交2寸照片3张及报名费。
V§Ù; kØbbs.3c3t.comu ´\xã.&
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将根据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批准的认证计划,择优核发《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试与考前培训分离办法。
V§Ù; kØbbs.3c3t.comu ´\xã.&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形式进行。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类试题,申报甲级资格的考甲类试题,申报乙级资格的考乙类试题。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二次,分别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期限分别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条 凡参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者,应经过交通部组织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统一培训或交通部认可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一条 符合免试条件但未通过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领导评审的,均须另行申报参加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认证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核发资格证书。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查检验一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应按规定到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复查检验手续,未经复查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复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有效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主要业绩;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有效期内参加知识更新、职业再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证明资料;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四、有效期内向工程管理部门反馈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经济资料,为制定修订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指标等)提供基础资料的情况;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复查检验初审意见。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三条 部直属单位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及免试人员资格考核的申报工作按照所属地原则办理。在京的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申报。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四条 凡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申请晋升甲级资格证书的,一律须申请参加甲级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资格认证管理部门评审通过,换发甲级资格证书。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秉公办事。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并在有关造价文件或涉及造价的文件上签名,加盖本人的资格印章,并对各项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否则,有关造价文件一律无效,业务交往对方或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有独立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的权利;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和经过分析的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签字的文件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有对来自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工作,注意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发展应用趋势,收集整理其技术经济资料,反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制定、修订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指标等)提供基础资料;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定期参加知识更新,职业再教育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四、一个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分工负责;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五、对委托方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予以保密。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调离原申报单位,应由其聘用或任职的单位向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向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一、凡脱离公路工程造价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二、赴境外定居、服刑或死亡等情况的;
V§Ù; kØbbs.3c3t.comu ´\xã.&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公路工程造价岗位业务工作;
V§Ù; kØbbs.3c3t.comu ´\xã.&
四、不宜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岗位业务工作的其他原因。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申请报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严禁弄虚作假,凡查出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限期二年不准参加资格考试。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杜绝舞弊行为。凡有舞弊行为的应试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缴其证书并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资格考试;资格认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徇私舞弊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不得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其资格证书及印章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查出,将收缴其资格证书及印章并限期四年不准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十三条 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吊销其资格,收缴其《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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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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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我国大陆执业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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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
V§Ù; kØbbs.3c3t.comu ´\xã.&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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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详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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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订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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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不知现在什么情况了,今年还能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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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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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g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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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该进行大的修改了,许多的只停留在只说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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