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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部监理考试和人事部联合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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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惨,如果交通部监理考试和人事部联合统考,那么参考交通部其他专业和人事部联合统考执业资格,对于以前考试通过的肯定要重新认定考试,所以大家以前考过的,有可能还要单独举行认定考试啊。大家可以参考交通部的注册验船师的有关情况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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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8-08-20
 

川人发〔2008〕63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交通局、水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决定对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现将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号)、《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实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实施类)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海船检〔2008〕304号)安排,现就做好我省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对验船师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考试教材、考前培训、应考人员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及有关考务工作另文通知。
    三、在国家实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之前,对符合考试认定申报条件并已通过交通部、农业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人员,可按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相应类别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具体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下文后另行通知。
    (一)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考试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船舶检验专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6号)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级别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
    2006年3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调离船舶检验机构的人员,不在注册船舶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的申报范围。
    (二)考试认定组织
    我省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由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共同负责我省拟认定注册验船师资格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地方海事局人事处承担(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电话:028-85526366,联系人:林利)。
    (三)考试时间和科目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两批进行的办法。第一批考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上午9:00-12:30,第二批为2008年10月25日上午9:00-12:30。申报人员可根据工作安排,选择一个时间参加考试。
    各级别考试科目均为《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公开出版的法规、规范、规章参加考试,但不准携带笔记本电脑和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四)   考试申报程序
    1.符合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考试。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须于2008年8月10日前在中国海事网站上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的扫描信息,以及按规定要求照片的电子文档。提交后打印成书面申报表(网上个人基本信息一旦提交后,不能更改),申报表连同书面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证书、证明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报送的材料统一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四川省地方海事局人事处。
    2.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报中国海事局设置的区域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认定管理机构。
    四、各市、州人事、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和考试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考试认定的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1.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实施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水利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资格  规定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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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如果交通部监理考试和人事部联合考?

那样是否太麻烦?若取得交通部资格,而考不过怎么办?
希望直接转入。
期待中。。。。。。
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证寻求挂靠行情?山东地区或附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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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F hypl 的帖子

直接转不可能,人事部不会认可的,根据以往建设部的执业资格惯列,一般对以前的要重新认定考试,但好像只考案列,其他的不考,考不过的话,那你就要重新去参加统考,但是重新考试的话,会免考你2-3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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