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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事后追究刑事责任,不如事先加强安全防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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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年2月18日,李毅中局长在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上说: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2722人,为行业第四位,同比上升6.9%。讲深层次原因,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高达近14万亿元,全国成了大工地,建筑行业安全压力很大。李毅中局长总结的安全生产12个热点问题中的第五个问题就是:从去年“8.13”湖南凤凰堤溪大桥垮塌事故,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

   那么,从凤凰堤溪大桥垮塌事故,能看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什么问题呢?有人把2007年的凤凰堤溪大桥垮塌事故与同样震惊全国的1999年重庆綦江虹桥事故相提并论,那么,这两个事故又有怎样的相似之处呢?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追究,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就能防范一切安全事故吗?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事故简介

  (一)1999年1月,重庆綦江虹桥垮塌酿成特别重大事故,造成42人死亡,多人受伤。因在此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等犯罪,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被判无期徒刑、原副书记林世元被判死缓、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二)2007年8月,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堤溪大桥在竣工前夕发生坍塌,酿成特别重大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这是近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也是桥梁施工中发生的少有的坍塌伤亡事故。

    二、从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和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施工质量问题

    1、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虹桥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凤凰县堤溪大桥事故原因之一也是施工质量。

    事故调查组组织了交通部和建设部全国顶尖的专家进行了两个月的现场勘察、分析,从立项审批、地质勘探、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六个环节全面进行调查,查出:事故原因在施工质量、设计原因、监理问题和建设单位及政府原因。

  首先,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公司七公司,擅自改变石拱砌筑方案。原设计方案是分两环三带,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改为三环五带。应该使用60号块石,现场看到石头有大有小,很不规范,甚至有碎石、空隙。砂浆的强度和砌缝的宽度都不合格。砌拱要用架子支撑,需养护28天,为了赶工期19天就拆掉了。垮塌最主要的问题是施工质量问题。
    
    因此,该两起事故中的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均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不按建筑市场规范报建、监理制度不到位

    1、綦江虹桥工程是一个无计划、无报建、无招投标、无开工许可、无工程监理、无质量验收的“六无”工程,这直接反映了綦江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
2、凤凰县堤溪大桥事故原因之二是工程监理。监理默认施工单位改变方案,没有得到检验数据就签字通过。而且有一半的监理人员没有资质。

    (三)设计质量问题

    1、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另一个结论是,“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设计师赵国勋因此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据渝中区检察院提交渝中区法院的起诉书,赵国勋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主要有两项:一是私自设计,二是在虹桥因吊杆滑移发出异响后,未做任何检测就推断出“异响系应力调整,属正常现象”的结论,对虹桥继续带病使用客观上起了重要的误导作用。

    2、凤凰县堤溪大桥事故原因之三是设计单位。将设计任务违规承包给了个人。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施工现场服务不够。此外设计理念也值得反思。

    (四)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问题

   1、法庭查明,张开科等身为綦江县主要领导和建委领导,明知这个县虹桥未经竣工验收,系违规投入使用,特别是虹桥发生巨大异响后,在未查清原因的情况下,即轻信有关人员“可以继续使用”的表态,草率决定继续上人通行,虽曾要求有关人员对异响原因进行分析检查,但却不依职责进一步督促竣工验收、责令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质量隐患,致使虹桥继续违规、带伤使用,终因质量低劣而整体垮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法庭认为,张开科等人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虹桥垮塌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凤凰县堤溪大桥事故原因之四是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为了赶9月20日的50年州庆,下令赶工期。将砌主拱圈合理工期三个月压缩到一个半月,养护根本没有保证。此外还发现招投标的有些文件是伪造的。

    三、从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和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案,看该两起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

   (一)在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涉嫌玩忽职守等犯罪,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被判无期徒刑、原副书记林世元被判死缓、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二)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案,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被警方控制的大桥建设项目经理夏有佳、湖南省路桥集团道路七公司副经理和项目监理人蒋平以及湖南交通设计院下属金衢监理公司的聘用人员。

    四、是加强刑事责任追究?还是加强安全事故的事先防范更为重要?

    安全生产形势如此严峻,也引起了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关注。一些人大代表纷纷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建筑施工安全防范相关的,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两大点:

   (一)加强刑事责任追究

    人大代表、平顶山宗教局局长郑茂杰认为,安全生产光靠领导重视还不够,国家从法律上必须加大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其实,从1999年的綦江虹桥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看出,刑事责任追究不可谓不严:首先,不仅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到不合格钢材的供应商都负了刑事责任,而且,连质监站站长、建委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等都负了刑事责任;其次,县长等渎职罪判的刑罚也很高,有无期徒刑,还有无期徒刑和死缓的;并且,甚至在事故发生五年后,司法机关还在追究一个设计师的刑事责任。

   从1999年到现在的八年多里,检察机关也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下发文件对查办生产安全领域刑事犯罪,特别是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及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部署。据统计,从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派员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642起,投入力量5337人次,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人员813人。但尽管司法机关出狠力抓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还是呈现上升趋势,原因何在?

    (二)以人的生命为本,加强安全事故的事前防范

   “与其事故发生后检讨、赔钱、逃命,为什么不能把预防关口前移呢?多少钱能挽回最宝贵的生命呢?”人大代表黄彦蓉提出要加强事前预防。人大代表郑茂杰也提出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安全培训。
笔者很赞同这个观点:与其在发生了很多伤亡事故后,忙于事后查找事故原因、追究各级责任,不如关口前移,忙于事先的事故预防。

    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事先防范的要点分析

    (一)给质安站每个员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认识。因为,很多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多数是没有资质,再就是质量问题。保障施工安全要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这四个方面,尤其是建设方的责任重大,要加大监督力度,遏制建筑施工事故上升。

    (二)对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开发区内的所谓“重点工程”要一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合法建设,要提高相关行政领导的安全事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建筑行业安全压力更大,原因之一是经济发展快、固定资产投资量居全国前列,开发区尤盛,但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力却是有限的,所以从业人员每个人压力都很大;原因之二是因为在经济发展飞速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对于招商和经济发展的压力都很大,这种压力从建设工程合法建设的角度来看,就变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开工建设、为赶工而不合理压缩工期、为政绩而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因此,也变相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

    (三)加强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领导的违法“政绩工程”,必要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前进行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监督”。

    从安全事故预防的角度,应鼓励并保障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包括向媒体反映等。对部分行政领导来说,要对其进行法律培训,强调两害相权取其轻,将重大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刑事责任风险与政治风险相比,前者更重。

   (四)质量和安全除了靠我们质安站的现场的事中监督和竣工验收的事后监督外,更应加强事前预防,还应对在报质监的工程各参与主体,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法律培训,重点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及其责任追究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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