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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通知(2003年12月24日 水利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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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的效益,现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一、凡以水利部《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502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3]349号)批准的人员,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有效。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二、首批认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首次注册期已满,现应按我部建设与管理司《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建管综[2003]7号)的要求,办理再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3年。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第二批认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一并办理首次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3年。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三、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配套的执业专用章更名为:岗位专用章。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应改变管理方式。改变管理方式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认证将由承接该项工作的有关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五、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具体要求: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1. 凡通过水利行业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均具备持证上岗的资格。 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2. 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3. 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及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岗位专用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4. 持证上岗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同时在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重复注册;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专用章。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5.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对连续两期未办理或连续两期不具备再注册条件者,不再享有申请再注册资格和持证上岗的资格。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六、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4款规定,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上岗资格或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其资格证书、并自收缴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取消报考资格。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按以下要求进行: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1. 对注册有效期已满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办理再注册手续时,应提交注册期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业绩证明和合格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明。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2.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注册)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1)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出申请。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2)经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原聘用单位同意注销注册的证明,一并上报各流域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3)注册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同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4)各流域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注册变更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八、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设与管理司。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本主题由 管理员 3c3t 于 2012/1/29 12:53:07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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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通知(2003年12月24日 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66号)

     为什么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已多年,就是不发造价师和编审资格证呢?又为何适行持证上岗呢?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这有关部门也该管一管了!现在还不管要规范市场要到什么时候呢?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与工民建方面已落后多年了;再不赶上去就更加落后了!!!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敬请各位同仁一起呐喊吧!!!Õ@7äW-‘~Þébbs.3c3t.comõ]l2ˆ¦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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